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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214B条款?申请美国旅行签证被214B条款拒签意味着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1 09:35:16人气:226来源:

有过拒签经历的小伙伴,都会在签证面签结束后收到一张写有根据214B条款给予拒签的回执单,那么214B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往期的内容已经简单提到过这个话题,那么今天这篇文章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14B条款。

大家好,申请签证被214B条款拒绝,大部分情况都会被认为是申请人与国籍国缺乏强大的联系,即移民倾向重,也就是国内约束力弱,从签证类型上来看,214B影响最大的是B类签证和F类签证。这些签证类型呢,通常是需要考察移民倾向的,那除了B类和F类签证之外,还有E类签证、J类签证、M类签证、O2签证、P类签证、Q类签证以及TN签证,那还有一些非移民签证呢,则无需考虑移民倾向,包括A类、C类、D类、G类、I类、K类、N类、O1类、R类、S类、T类和U类;而H1L类、V类这三种类型的签证,则是完全被允许移民倾向的。不过仅仅用约束力弱或者说移民倾向强,作为所有拒签理由的原因,似乎非常缺乏说服力,于是根据我们进行大量的拒签原因总结,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的解释和分析一下214B拒签中最常见的一些情况。


第一条,约束力弱,或者说叫国内约束力弱。比如说申请人年纪较轻、无业、收入较低,或者是有工作但工作时间不长,婚姻状况伪单身未婚,没有固定的住所或者没有房产等其他资产,这是214B 拒签中最符合的一个拒签状况。

第二条,面签过程中存在问题。美国签证面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虽然我们一直强调面签只占在拿到签证的30%左右的比重,但是如果对面签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是会加大我们拿到签证的难度。

第三条,签证官对申请人的事实或对应的法律理解错误。签证官在面对申请人的状况的时候,犯错是常有的事,我们之前的文章也介绍过,签证官其实是因为时间比较短,很难获得足够的信息,所以信息不足而造成的判断失误是一个很常见的情况。同时对于当地的语言不熟练,以及在复杂的法律领域里缺乏足够的训练,也是签证官判断错误的可能性。

第四条,超期停留。一旦申请人被认定在美国有超期停留的状况,再次申请肯定是会被拒绝的,这种情况呢通常出现在去过美国以及有过美国签证的这些人,想要再次获得签证的情况下会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频繁的长时间的访问美国或在美国做延期。这种情况如果属实,签证官一定会认为申请人已经有意图要留在美国或者在美国从事了未被授权的工作,也就是非法打工。通常情况下,作为初次申请美国的申请人都会需要提供一份明确的访美计划,但是违背最初的短期计划,而在美国长期停留,这个情况会比上述的任何拒签原因更让签证官做出拒签的决定。说白了就是你的书面目的与你的真实目的不符,这个也是我们经常强调的一个重点。

第六条,签证申请中存在长期留美的可能。当申请人首次申请签证时,不合逻辑的情况会导致签证官认为申请人将长期停留在美国,也就是说一旦申请人第一次拿到签证,再次申请签证时,签证官会认为第一次签证的批准是基于错误的情况,这样第二次申请肯定是会被拒签的。

第七条,申请人在美国转身份。这种情况会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批准,但是一旦离开美国,再次进入美国时,就需要重新申请签证。这是领事馆官员通常会感到被欺骗,即申请人首次申请签证的真实意图是转换身份,而不是其描述的所谓的赴美目的。

第八条,与学生签证相关的问题。比如说在社区学校就读或者读一个不知名的甚至是野鸡大学,学生无可靠的经济来源,或者无成人进行经济资助。此外签证官感觉到申请人可能申请了非全日制的课程,参加一些几乎没有实用性的课程,还有包括申请人的年龄较大,通常超过30岁,或者在美国读书时成绩不好。

第九条,有亲属在美国,通常情况下有两种会被拒签:其一就是只要有亲属在美国,都会被签证官认为申请人更容易滞留在美国,其二就是如果申请人的亲属是通过一些特殊的方式移民美国的,比如持B类签证进入美国,通过庇护的方式拿到绿卡,这会导致领使馆官员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可信,或者把拒签当事人当作惩罚其亲属在美国转换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申请人在等待移民的过程中来进行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这个通常也是会被拒绝的,无论这个申请人的移民签证是否申请成功,那么签证官都会认为申请人有巨大的移民倾向。

第十一条,申请人涉嫌欺诈。签证官或领事馆官员强烈怀疑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有虚假的内容,或者申请人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但是因为时间和相关材料的短缺,只能根据214B条款做出拒签。相较于212A 6C条款做出的拒签,214B拒签其实是更容易的。

第十二条,没有到过跟美国类似的发达国家的出境记录。有一些领事馆官员会把持有英国或者申根国家的签证时为取得美国签证的先决条件。那么到这种欧美发达国家的旅行,通常表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以及得到了在欧洲等国家留下来的机会,但是依然会按时返回自己的国家,那么也就说明它具有强大的国内约束力,当然呢,这个是根据每个签证官的判断和认知而有不同的。

第十三条,与前次拒签相比较,本次的签证面谈并无本质变化。比如说申请人再次申请签证,一旦申请人情况有变化,签证官往往会反向的拒绝先前的否定。当然一旦有变化,往往短期内刚刚拒签,也会再次获得签证。那申请者呢,其实存在一个误区,他们认为如果改变赴美目的,他们就能得到签证,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第十四条,被拒签后跨区域申请。在非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区域或长久居住地的辖区进行签证申请,通常会被认为是绕开难度的一种操作,但是这并不一定是会被拒签的理由。

第十五条,因团队申请或被团队中的某个人所牵连。有的签证官会根据团队里一个人的状况而拒签团队中的所有人。例如一个球队赴美参加比赛申请签证,球队中混入一个并不相关的申请人,签证官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可能会对整支球队的所有人进行拒签。

第十六条,申请人经济能力不足。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美国的旅行或是其他目的的花费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或者是作为学生申请签证,但是在美国读书的费用是由非亲属提供的,都可能被怀疑其经济能力不足,而作出基于214B条款的拒签。

第十七条,跟学生签证有关。比如说F1签证持有者的孩子或配偶,申请签证通常也会被214B条款拒签。

第十八条,以在美国生过孩子的申请人的状况来进行214B拒签。这个通常有一些不同的解读,比如说在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已经怀孕了,那么这种情况多半会涉及签证欺诈。在申请签证的时候,申请人没有怀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赴美生了,但是医疗账单没有支付的话,也会在再次申请签证时被签证官拒签。如果申请签证的时候申请人没有怀孕,后续再来美国生孩子,其实并不构成签证欺诈。那么还有其他两种情况,要么被认定为申请人没有诚实的表达其赴美目的,要么必须把所有的账单付清,否则签证官依然可以以214B条款作为拒签理由。

第十九条,是可疑的邀请。与申请人没有任何联系的邀请,可能会被签证官怀疑其赴美的合法性。如果申请人的语言表达能力、英语表达能力差,都有可能引起签证官的怀疑而给出214B拒签。如果申请人伪造邀请信,则可能给出212A6C的拒签。所以呢,所谓的由美国提供的邀请函在签证官看来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第二十条,未能遵守某些申请的具体要求。有些申请需要提供原始文件,有些需要提供加盖公章或更高部门认证的文件,尤其是某些文件在签证官看来有较高的伪造率,也是大家经常会被拒签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在美国拥有房产。这可能会被某些签证官认为是滞留美国比较高危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高龄者申请美国的旅行签证或者美国非移民签证,通常会被认为有成为公众负担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在等待移民到另一个国家,不一定是美国。比如说一个人正在申请移民西方国家,如加拿大,那么他们申请美国签证,则通常会被认为由非法滞留美国的可能,所有在移民法当中的214B条款是移民法案中执行弹性非常大的条款,也是依民法中的特殊现象。


如上这些拒签理由其实有些并不合理,实际上,美国国务院也明令禁止不能以上述理由作为拒签的申请的理由,因此充分了解签证官的拒签理由并在适当的时候挑战这些理由才是拿到签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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